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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活动多 船舶如何做——入汉入沪船舶专项监管要求都在这里

阅读:599 次 2019-09-17 08:57:37

为保障在武汉举办的第七届世界军人运动会、在上海举办的第二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期间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稳定,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将于近期陆续组织入汉、入沪船舶专项安全监管。下面小编以问答的形式,为大家解读一下专项监管的相关要求。

Q1:专项监管何时开始?

A1:对于中国籍和外国籍船舶,入汉船舶专项安全监管已于9月1日开始,将于10月28日结束。对于中国籍船舶,入沪船舶专项安全监管将于10月11日开始,11月10日结束;对于外国籍船舶,将于11月3日开始,11月10日结束。

注:关于入汉船舶专项监管具体要求,见网址:

https://cj.msa.gov.cn/xxgk/xxgkml/tzgg/zwtg/201908/W020190828393058871977.pdf

Q2:专项监管的管控区域是怎么划分的?

A2:两个管控水域如下:

Q3:专项监管适用于哪些船舶?包括哪些内容?

A3:专项监管适用于拟进入管控水域的中国籍和外国籍船舶。包括:

1. 专项安全检查。

2. 专项保安检查。

3. 专项信息报告。

专项安全检查针对中国籍船舶,专项保安检查针对外国籍船舶。无论是中国籍船舶还是外国籍船舶,在进入管控水域前,必须进行专项信息报告。

Q4:船舶怎样做才被允许进入管控水域?

A4:无论是中国籍船舶还是外国籍船舶,只有接受并通过专项安全检查或专项保安检查后,才能进入管控水域。未通过专项安全检查或专项保安检查的船舶,不得进入管控水域。这是本次专项监管的原则。

Q5:船舶如何接受专项安全检查或专项保安检查?

A5:船舶应提前申请专项安全检查或专项保安检查。海事管理机构接到申请后,将及时排检查人员登轮实施检查。要求如下:

Q6:专项安全检查和专项保安检查的内容是什么?

A6:检查内容如下:

1. 对于中国籍海船,主要检查船舶AIS设备、海图和航海出版物、船舶通信、动力及辅助操作设备、船上人员和船载危险货物。

2. 对于内河船,主要检查船舶AIS设备、VHF、船名标志及船风船貌、动力设备及操舵设备、船上人员、船载危险货物及防污染。

3. 对于外国籍船舶,主要检查船舶的证书文书、保安等级、保安演习、最近10个靠港记录和船上人员。

Q7:船舶每次进入管控水域都要申请专项安全检查或专项保安检查吗?

A7:专项安全监管期间,对同一船舶原则上仅实施一次专项安全检查或专项保安检查,除非经专项安全检查或专项保安检查的船舶,在检查后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或主要航行设备、防污染设备发生故障,这时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将重新对其实施专项安全检查或专项保安检查。

Q8:船舶已接受入汉专项安全检查,如需去黄浦江管控水域,还需要再申请专项安全检查吗?

A8:不需要。入沪和入汉专项安全检查可以相互替代,例如,某船接受了入汉专项安全检查,如检查后需要进入黄浦江管控水域,无需再申请入沪专项安全检查,只需按要求进行专项信息报告就行了。专项保安检查也是这样。

Q9:船舶应何时进行专项信息报告?

A9:对于中国籍船舶和外国籍船舶报告要求如下:

Q10:专项信息报告包括哪些内容?

A10:对于中国籍船舶,专项信息报告包括加盖船舶安全检查专用章的《船舶专项安全检查项目表》、经船长签字确认的《船舶信息报告表》和《船上人员信息报告表》。对于外国籍船舶,专项信息报告包括《船舶信息报告表》《船上人员信息报告表》和加盖船舶安全检查专用章的《船舶保安专项检查表》。

Q11:管控水域可以使用“低慢小航空器”吗?哪些航空器属于“低慢小航空器”?

A11:不可以。无论是中国籍船舶还是外国籍船舶,在管控水域都不得使用“低慢小航空器”。如船舶携带“低慢小航空器”,应妥善处置,禁止带入管控水域。如就地处置有实际困难、确需携带的,应在《船舶信息报告表》声明栏中申报所携带“低慢小航空器”的种类、型号、数量,并明确封存措施。严禁船舶在管控水域使用“低慢小航空器”。“低慢小航空器”主要包括轻型和超轻型飞机(含轻型和超轻型直升机)、滑翔机、三角翼、动力三角翼、载人气球(热气球)、飞艇、滑翔伞、动力滑翔伞、无人机、航空模型、无人驾驶自动气球、系留气球等。

Q12:管控期间还有其他要求吗?

A12:其他要求为:

1. 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组织船舶开展开航前自查,及时发现并纠正船舶存在的问题,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 船舶应如实报告相关信息,并对提交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

3. 船舶应确保船上AIS设备保持开启状态,准确输入相关信息,并保持船上通信联络的畅通;船舶AIS和VHF设备未安装或损坏的,不得进入管控水域。进入管控水域后,船舶AIS和甚高频无线电话(VHF)设备损坏的,应立即向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管指令。

4. 除为保障船舶安全和救助海上人命的紧急情况外,船舶不得在管控水域释放船载小艇(包括载人浮具、工作艇、救生艇筏、救助艇、潜航器、无人艇等)。如确需释放的,应提前征得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同意。

附相关表格


来源: 蓝盾安检

           信德海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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