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上无线电专项整治开始,有船舶和二副已经收到罚单
阅读:670 次 2020-06-10 08:09:57
为维护良好的水上无线电通信秩序,按照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的统一部署,全国各个海事局于近日正式启动水上无线电秩序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活动起止时间为2020年6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0日。近日,陆续有船舶和当事人收到罚单。
连云港海事局开出首张罚单
据连云港海事官方消息,6月4日下午,连云港墟沟海事处执法人员对靠泊连云港55泊位的“鼎鑫**”轮进行现场检查,在核查船舶无线电设备使用管理情况时,执法人员发现该轮《无线电通信工作日志》自今年5月9日至今没有中高频无线电设备的测试记录而且之前的测试记录均为每周一的同一时间,流于形式。执法人员立即要求二副当场进行DSC测试,结果未能成功。该轮的行为违反了《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条关于海上交通安全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则和《海船船员值班规则》第八十条关于无线电定期测试的规定,按照海事行政处罚有关规定,拟给予该轮二副处以2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舟山海事查处一船多码
另据舟山海事消息,6月2日下午,舟山六横海事执法人员在六横凉潭岛水域巡航时,发现“建宏**8”轮在船讯网中AIS显示重叠信号,经仔细辨认该船存在2个完全不同的MMSI编码。
该船两台AIS显示设备
执法人员随即登轮核实船舶无线电相关设备。经检查发现,该船仅有一本《海上移动通信业务标识码证书》,但船舶驾驶台却安装有2套AIS设备,并分别标有不同的MMSI码,涉嫌“一船多码”非法行为,执法人员当场固定证据,并制作现场笔录。
该船《海上移动通信业务标识码证书》
本次专项整治针对水上无线电违法行为的易发区域、易发船舶以及易发时段,集中力量严厉打击为逃避海事监管故意关闭 AIS 信号、篡改或冒用无线电台识别码、擅自改造船载无线电设备、恶意实施信号干扰等违法行为,重点整治船舶法定无线电证照配备不齐、“一码多船”、“一船多码”、非法占用频道、违反通信秩序等突出问题。
关于水上无线电,这些法律知识你知道吗?
水上无线电通信是船与船、船与岸、船与飞机以及船舶内部的主要通信方式,无线电通信秩序管理是否到位,直接关系到海上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和海上交通安全,关系到国家声誉和经济发展。所以,国家对水上无线电违法行为的处罚也是相当严厉的!
一、移动业务标识码
违法行为
01 非法编制、占用、冒用未许可的船舶标识码(“一船多码”)
02 套用、冒用他船船舶标识码(“一码多船”)
03 船舶无 MMSI 码
处罚依据及方式
依照《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船舶、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处以 3000 元以上1 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或设施主要负责人处以 2000 元以上1 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 1000 元 以上1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 24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对违法船舶处 1000 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二、船载自动识别系统(AIS)
违法行为
01 未按规定保持AIS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02 未按规定在AIS设备中输入准确信息
03 AIS 发生故障未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
04 船员不熟悉 AIS 操作使用,不能正确模拟故障的确认和排除
处罚依据及方式
依照《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和《船员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处以 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24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发生事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给予扣留或者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对违法船舶处 1000 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三、甚高频安全通信(VHF)
违法行为
01 船舶 VHF 通信非法占用应急或专用频道
处罚依据及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产生有害干扰的设备,并处5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无线电台执照;对船舶、航天器、航空器、铁路机车专用无线电导航、遇险救助和安全通信等涉及人身安全的无线电频率产生有害干扰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
02 未按规定在甚高频通信频道守听
处罚依据及方式
依照《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 和《船员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处以 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 6个月至24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发生事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给予扣留或者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 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 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责任船员给 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3个月至 6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违法行为
03 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
处罚依据及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或者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从事诈骗等违法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并处 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
04 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或转让无线电频率
处罚依据及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让无线电频率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0 万元的,处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
违法行为
05 船舶非法使用大功率设备
违反条款
依照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 四、《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六十四条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十七条 六、《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七、《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八、《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等责令船舶所有人、经营人配备满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要求的船用无线电设备,必要时申请临时检验,并可实施适当的行政处罚。
四、船舶无线电法定证书、执照
违法行为
01 船舶未按规定申请或随船携带无线电相关证照,或证照已失效
02 故意涂改、损毁、伪造、变造、租借无线电证照,或骗取和冒用无线电证照
03 船舶无线电相关证照记载信息与实船不一致,或与船舶国籍、所有权、法定检验等证书信息不一致
处罚依据及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一)未保证船舶和船员携带符合法定要求的证书、文书以及有关航行资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责令船舶所有人、经营人限期纠正,督促及时办理水上无线电有效证照。
违法行为
04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无线电证照
处罚依据及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温馨提醒
为了维护良好的水上无线电秩序,海事部门提醒大家:认真学习海上通信安全知识,熟悉海事遇险频道、船舶会让频道、海事通信频道等海上专用频率的使用规范,依法设置、文明使用海上通信设施。如果发现不遵守无线电通规通纪、恶意占用VHF16频道等违法行为的线索,请及时向当地海事部门举报。
来源: 信德海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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