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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港口建设费的正确申报姿势,您都掌握了吗?

阅读:544 次 2020-10-12 08:44:46

案例一

2020年5月22日国外进口船“某轮”停靠宁波穿山港光明码头卸载铁矿石,未进行港口建设费申报,就安排二程船“某轮”违规进行货物装船提离。

案例解读

根据《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减免港口建设费和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公告》(2020年第30号令)规定,自2020年3月1日0时起至12月31日24时止,对出口国外和国外进口货物免征港口建设费。该轮所载货物虽属于免征范围,但仍需按《港口建设费征收管理工作规程》的有关要求报送货物信息。国外进口货物办理清关手续后,在国内水转水运输时不再征收港口建设费,但应按照水转水运输货物征收管理规定办理核销报备手续。

未办理港口建设费申报和核销报备手续的货物不得违规提离库场。

案例二

2020年2月14日”某油轮”以保税方式从国外进口原油到舟山港,然后于4月29日通过水转水运输由舟山港保税库场调拨到宁波穿山港鑫东方码头保税库场,之后再从港鑫东方码头提离,转一般贸易。该轮未按规定在第一转运港舟山港申报、缴纳港口建设费。

案例解读

根据《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减免港口建设费和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公告》(2020年第30号令)规定:

(一)自2020年3月1日0时起至12月31日24时止,保税货物在转为一般贸易货物时,不再征收港口建设费,但保税货物的征管流程维持不变,海事管理机构应继续做好保税货物的核销报备工作。

(二)港口建设费减免时点以载运货物的船舶进出港口时点为准,无法判定船舶进出港口时点的,以船舶靠离泊时刻为准,以船舶AIS轨迹或VTS轨迹为辅。

上述船舶虽于3月1日以后由保税货物转一般贸易,但由于港口建设费减免时点应以该轮靠泊舟山港时点为准即2月14日,所以根据规定,该轮仍须在第一转运港——舟山港按照国外进口货物的征收标准缴纳一次港口建设费。

港口建设费的征收范围

根据《港口建设费征收管理工作规程》规定,港口建设费的征收对象为经对外开放口岸港口辖区范围内所有码头、浮筒、锚地、水域装卸(含过驳)的货物。

另根据《关于统一部分货物港口建设费征收管理要求的通知》海征稽〔2011〕860号文,对以下货物的港口建设费,暂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酒糟、米糠参照《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粮食的征收规定执行;

二、粘土、制瓷器及砖瓦用高岭土、制陶器用陶泥及陶土、建筑及农业用火山灰(不包括工业原料)、建筑用红土(不包含矿产资源)、磷矿粉,参照《办法》有关砂土的征收规定执行;

三、石灰石参照《办法》有关石灰粉的征收规定执行;

四、建筑用海沙(砂)、湖沙(砂)、河沙(砂)及江沙(砂),参照《办法》有关黄沙的征收规定执行;

五、煤灰、煤渣、炉渣、脱硫石膏、打砂废料、砖渣、电石渣、硫酸渣、柠檬酸渣、淤泥、泥浆、泥岩、砖瓦水泥质建筑垃圾、生活垃圾、海水、淡水、磷矿渣、水渣、水渣粉,参照《办法》有关低值货物的征收规定,暂缓征收港口建设费。

对以下货物免征港口建设费:

港口建设费的征收标准


知道了港口建设费的征收范围和标准,那么港口建设费是怎么征收的呢?

国外进出口货物,按以下规定计征港口建设费:

(一)国内出口的货物,由征收(代收)单位在装船港按照国内出口货物征收标准向缴费人计征一次港口建设费。装船港是非对外开放口岸港口的,由征收(代收)单位在首次办理卸船手续的对外开放口岸港口征收港口建设费。

装船港和卸船港均为对外开放口岸港口,缴费人未按规定在装船港缴纳港口建设费的,由征收(代收)单位在卸船港向缴费人按装船港和卸船港的征收标准择高计征港口建设费。

(二)出口国外的货物,由征收(代收)单位在第一装船港按出口国外货物征收标准向缴费人计征一次港口建设费。第一装船港是非对外开放口岸港口的,由征收(代收)单位在首次办理中转卸船手续的对外开放口岸港口按出口国外货物征收标准向缴费人计征一次港口建设费。

(三)国内水路集运转出口国外的货物,由征收(代收)单位在国内出口的第一装船港按照国内出口货物征收标准向缴费人计征一次国内出口货物港口建设费。第一装船港是非对外开放口岸港口,由征收(代收)单位在首次办理中转卸船手续的对外开放口岸港口按国内出口货物征收标准向缴费人计征一次港口建设费。出口国外时,再由征收(代收)单位在出口国外的转运港按国外进出口和国内出口货物征收标准的差额补征港口建设费。

(四)国外进口的货物,由征收(代收)单位在卸船港按照国外进出口货物征收标准向缴费人计征一次港口建设费。

(五)国外进口到港未卸,换单后原船又运往国内其他港口的货物,征收(代收)单位在换单港口按照国外进出口货物征收标准向缴费人计征一次港口建设费。

(六)国外进口未提离港口库场,又装船转为国内出口的货物(包括船过船作业的货物) ,由征收(代收)单位在第一次转运港口按国外进口货物征收标准向缴费人计征一次港口建设费。

海事提醒:对上述办法中的出口国外和国外进口货物,自2020年3月1日0时起至12月31日24时止免征港口建设费。

来源:宁波穿山海事处


来源: 宁波海事 , 信德海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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