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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海事局开启海上风电和南通沿海港口海事监管服务新篇章

阅读:1013 次 2021-01-11 09:33:15

1月8日,江苏海事局在南通举办了《江苏海事局海上风电通航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试行)》《南通沿海港口及其附近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公布施行新闻发布会。

据了解,《江苏海事局海上风电通航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试行)》《南通沿海港口及其附近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将于2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两项规定的施行将有效补充完善南通沿海水域海事监管制度,对于加强南通海上风电场和沿海港口水域通航安全将产生重要影响,开启了海上风电和南通沿海港口海事监管服务新篇章。

近年来,随着国家“一带一路”倡议以及长江经济带、长三角区域一体化、江苏沿海大开发等国家重大战略在南通沿海叠加部署和深入推进,“大通州湾”江苏新出海口涉水工程和海上风电项目相继落户开工、建设投产,南通沿海港口和风电建设进入发展“快车道”。根据最新南通港规划,预计到2030年,沿海港口货物吞吐量将达2.5亿吨;南通海上风电共规划建设23个项目,现已建成8个,在建15个。“十四五”期间,南通沿海风电还将进行大规模建设。全部项目建成后,江苏海上风电将成为亚洲最大海上风电场集群。因此,“十四五”期间,南通沿海船舶进出港艘次、频次将呈井喷式增长,施工船、商船、旅游船等各类船舶航行、停泊及作业等安全风险将大幅提升。

《江苏海事局海上风电通航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试行)》从人员管理、船舶管理、单位管理、监督管理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该规定创新引入“信用+智慧”管理理念,对纳入江苏海事监管领域内信用名单的相关主体将实施信用联合奖惩机制。今后,凡在南通从事海上风电建设、施工、运维作业及与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有关的人员、船舶和单位,均应遵守本规定。规定明确,建设、施工、运维单位应当对出海人员实施分类管理,作业人员应当经过海上基本安全知识和应急培训,并通过培训考核。施工作业船舶、设施及人员和为施工作业服务的船舶及其人员应纳入单位管理体系。建设单位可以通过组建联盟的方式对运维船舶实施公司化管理,提升运维船舶日常维护和安全管理水平,在建设期间落实安全警戒责任,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或警戒船,确保施工安全。严禁船舶超定额载客以及超抗风等级、能见距离小于1海里时航行。

《南通沿海港口及其附近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将一并施行,该规定适用于南通沿海港口及其附近水域内船舶、设施的航行、停泊和作业,以及与海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相关的活动,重点明确了LNG船、从事载客旅游观光船舶等通航安全要求。规定明确,载运散装液化天然气船舶进出洋口港等作业区,须在白天进出港和靠离泊作业,并确保进出港航行时能见距离不小于2000米,靠离泊作业时蒲氏风力不大于6级。船舶严禁在海底电缆、水下管线两侧规定的保护水域范围内锚泊或拖锚航行。蒲氏风力达到7级以上时,船舶应停止装卸或靠离泊作业。船舶在航行、停泊和作业时,应当通过甚高频或其他有效手段向南通船舶交通管理中心进行船舶动态报告。

发布会上,江苏海事局通航管理处处长承海向媒体记者表示:“本次发布的两项规定是对江苏海事局沿海船舶通航及海上风电通航安全监管的重要行政规范性文件。江苏海事局将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能,加大沿海通航及风电通航安全监管力度,全力保障沿海海上交通安全,保障国家重大战略纵深推进,为加快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保驾护航。”

接下来,海事部门对于检查中发现建设、施工、运维单位存在严重影响施工安全、通航安全、危及周围人命和财产安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法采取停止作业、清退出场等措施。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海上风电施工、运维过程中产生的水上交通事故险情或者船舶违法行为等,均可向海事部门报告或举报。


来源: 江苏海事发布  , 信德海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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